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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新聞傳播學院:怎樣做好新聞標題 當個“富記者”
    青島記者網2015-01-29 15:58:09光明日報

    ????編者按

    ????2014年4月29日,光明日報與中國政法大學共建的光明新聞傳播學院揭牌成立。共建精品課程作為雙方合作的先行軍,于2014年11月正式展開,光明日報先后有6名采編人員前往光明新聞傳播學院授課。他們結合當下新聞熱點和本報一些特色報道,從新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與新聞學子進行了深入交流。黃曉的《記者與信息源》、葉輝的《新聞敏感是記者的職業生命》、史楠的《深度報道之管見》、莊建的《我對記者職業的理解》、楊谷的《中國互聯網是怎樣發展起來的》和徐華西的《談談新聞編輯學》6個講座,都在中國政法大學光明新聞傳播學院師生中產生良好反響。光明日報特別摘發6位講課者的部分精彩授課內容,與讀者共同感受光明人的新聞理想。

    ????新聞源在我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

    ????在我國,關于新聞作品侵害人格權的案件已經不少,法律的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以及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在新聞作品侵害人格權的案件中,涉及眾多主體,包括新聞源、新聞媒體、作者、轉載者、印刷單位與發行單位等,由于法定義務不同,過錯形式及責任程度均不同。在這里分析一下新聞源的主觀過錯與法律責任。

    ????新聞源是新聞作品產生的眾多環節中的一個重要主體。根據參加新聞活動的主觀狀態,將消息來源分為主動消息來源和被動消息來源。主動消息來源是指明知或應該預見到由其公布的材料可能被新聞媒體報道,而自覺地為新聞作者提供新聞材料的人。被動消息來源是指不知或無法預見到由其公布的材料可能被新聞媒體報道,而不自覺地為新聞作者提供新聞材料的人。

    ????新聞源應當承擔的責任問題,主要應當根據新聞源主觀上的過錯來判斷。

    ????如果一個人在某個并不公開的范圍內發表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論,而這個范圍又不可能使他意識到有記者在場或其言論會被在場人寫成新聞發表,此時,他就是被動的新聞源。如果某人在內部會議上發表言論時特別聲明不得用于媒體公開發表,則該人也成為被動的新聞源。對此,他可能承擔在特定的人際傳播范圍內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法律責任,但對于其言論為新聞媒體發表所引起的新聞侵害名譽權則不應承擔責任。

    ????實踐中,有許多消息來自于主動的新聞源。如某位名人或新聞事件當事人召開新聞發布會,主動邀請記者和一些社會人士參加;當事人寫信、打電話給報社或主動到報社投訴、反映情況等。如果這些言論和行為是不利于相對人名譽的,那么,本身就可能已經構成普通意義上的侵害名譽權,同時,對根據其言論和材料寫成并發表的新聞作品產生的侵權后果,由于當事人是明知并追求這種結果,因而也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對于主動的新聞源來說,即是主動利用大眾傳媒來達到毀損他人名譽、降低社會對其評價、使其精神痛苦等目的。對于這種在新聞侵害名譽權中有主觀過錯的當事人,理應讓其承擔責任。否則,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并且對善意發表這些材料的大眾傳媒也是不公平的。

    ????主動新聞源作為新聞的“源頭”,是新聞報道失實的一個重要原因,因而,我們不能排除新聞源在新聞侵害名譽權中的民事責任。但是,作為多個新聞共同侵權行為主體之一,由于它不是其所提供新聞素材及事實情節能否最終成為新聞作品而發表的決定者,也無法預知侵權新聞作品向公眾發行的范圍,在共同侵權人內部按過錯分擔責任時,只應承擔相應的部分責任。(光明日報機關黨委副書記黃曉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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